印尼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

2015-07-06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发稿人:jsj_czh

核心提示:本文着重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做简单介绍,包括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外资进入市场准入、投资方式、税收体系、外汇管理、投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争议解决、土地法、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外国企业在印尼成立企业、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等,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调整战略,开始布局海外。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和澳大利亚西北部之间的海上,具有“千岛之国”的称号。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中国企业到印度尼西亚投资首先应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印尼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企业税收成本较高,但对中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以及产业优惠。工资成本整体相对较低,但印尼《劳工法》对资方比较不利。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要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充分核算税赋成本,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了解当地《劳工法》关于工资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

本文着重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做简单介绍,包括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外资进入市场准入、投资方式、税收体系、外汇管理、投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争议解决、土地法、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外国企业在印尼成立企业、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等,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投资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人文、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等仍需投资者详细考察。水平和时间有限,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及中国企业豪迈地走出去献出一份力量。

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

撒撒资合作的

()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投资主管部门】

印度尼西亚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能矿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投资行业

【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74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上述《目录》还对某些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动如下: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度尼西亚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

(2)  通过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

(3)  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

(4)  合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股权投资。如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无力增资,外方有优先增资权。如企业增资后,外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外方需通过以下方式,在两年内将所持有的股权降至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内:

  向印度尼西亚合作方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通过印度尼西亚境内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

(5)  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

  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 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 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 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6)  为保持新法令的一致性,向印度尼西亚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① 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② 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

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

2014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印度尼西亚官方投资统筹机构20131224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投资负面清单。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修订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放宽了对外资准人的限制。其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类为对外资更加开放领域,陆路交通客站和车辆常规检验部门的外资可持股比例从零放宽至49%,为此次放宽幅度最大的两个行业。其他两个行业为制药业和金融风险投资业,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从原来的75%80%调整至85%。广告业外资可持股比例亦从零放宽至49%,但仅限东盟国家。

  第二类为新设定的外资可持股领域,固定通讯、多媒体综合网络电信、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49%

  第三类为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其中机场、港口和陆路交通客站(含铁路)的经营管理外资可持股权分别为49%95%49%,供水95%,收费公路95%10兆瓦以下发电厂49%10兆瓦以上的100%,输电和配电分别为100%。此外,此次修订负面清单还收紧了几个外资可持股比例领域,如货物分销业和仓储业从100%缩减至33%。农业领域外资可持股比例因须与2010年颁布的园艺法规定相配套,从95%缩减至30%

目前清单中完全禁止类的产业有部分化学品、特殊交通设施和博彩业等,部分禁止类的产业有制糖、矿业和医药等。

投资方式

【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

【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有关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并购印度尼西亚Halim银行。20054月开始,工商银行就与印度尼西亚当地银行接触,探讨并购合作的可能性,但当时市场上几桩外资银行收购印度尼西亚本地银行的案例溢价都比较髙,如何确定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并购价格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工商银行根据既定的收购策略,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牢牢把握谈判的主动,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和适当的投资支付方式获取了在金融资源和市场机会丰富的印度尼西亚市场的全牌照经营资格。工商银行与Halim银行股东于20061230日顺利签署了股权买卖协议,用约2200万美元成功收购Halim银行90%的股份,成为中资银行成功收购境外银行的范例。

()印尼税收制度

【所得税】2008717日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了新《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最髙税率从35%降为30%,分为四档,5000万盾以下,税率5%5000万盾至2.5亿盾,15%2.5亿盾至5亿盾,税率25%5亿盾以上者,税率30%

企业所得税率,2009年为过渡期税率28%2010年后降为25%。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鼓励措施,减免50%的所得税。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2013年印度尼西亚税务总署向现有的大约100万家印度尼西亚中小企业推行1%税率,即按销售额的1%征税。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对进口、生产和服务等课征10%的增值税。

【印花税】是对一些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签署征收30006000印度尼西亚盾的象征性税收。

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报税

报税时间

除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从11日到1231日财政年度报税外,企业也可使用会计年度报税,企业纳税通过月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

报税渠道

企业自行到税务部门报税。

报税手续

纳税年度期间应当由纳税人本人每月缴纳分期支付税款,应纳税额需根据前一纳税年度《年度所税申报表》到期应付的税款,并扣除下列所得税:已按规定扣缴的所得税和已征收的所得税;在境外已付或到期应付,并且属于规定的可抵免的所得税。在提交前一年纳税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前,纳税人本人应立即缴纳的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就当等于年度最后月份的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如果在当前纳税年度期间签发了前一纳税年度的税收查定,就应当以有关的税收查定为基础重新计算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并且应当自前一纳税年度的最后月份起生效。

三、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土地征用法案

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征用法一直被视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障碍。201112月,印度尼西亚国会批准名为“民心工程的土地征用”第2/2012号法律的土地征用法案,该法案涉及的项目有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水坝和隧道等。该法案通过明确表示政府会将土地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通过给被征地人更合理的补偿,来获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印度尼西亚的法律程序,众议院通过法案后,必须再颁布一条总统法令来明确有关补偿和新法案适用的项目类别等条例实施细则,还需要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条例。

在框架方面,该法案本身仅适用于政府项目,但根据公私合作伙伴计划,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可通过与国有企业合作的方式参与。此外,除了设定土地征用程序的完成期限为583天以外,该方案还为项目选址设置了一个两年的最终决议期限,可延长一年。这种时间限制对于推进项目以及为项目流程提供法律确定性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过去按照之前的条例,监管力度薄弱,导致土地征用工作受到拖延。关于适用范围,新条例不适用于以往项目,因此实施对象只有尚未开始土地征用活动的项目。因此,之前的条例对已经开工的项目仍然有效,但如有需要,这些项目可在2014年初应用新条例。

土地价格投机和补偿问题在总统条例中也得到了解决。根据该法案,国家机构所需土地可在与权利人协商后征用,而且权利人有权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有义务在74日内解决法律纠纷。独立评审小组将对土地进行估价,土地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将基于土地价格以及认为因放弃土地而造成的损失,也可进行上诉。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印度尼西亚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都不能拥有土地,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四、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

许可制度

按照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印度尼西亚执行承包工程需获得许可。

禁止领域

印度尼西亚限制外企在政府基础设施工程,以保护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盾以上和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外企投资受限制的范围只在经费来源为国家收支预算的政府采购方面。如果工程由私企主导,则不受此限制。

招标方式

印度尼西亚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招标制度,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特别说明。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获取信息

印度尼西亚的承包工程项目主要分为四类,即国际金融机构援助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提供资金的项目;外国资金援助的印度尼西亚政府项目;外国和本国资金投资的政府项目;私人资金项目。前3类项目由印度尼西亚国家计委或公共工程部、能矿部、交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等具体实施项目部门对外发布项目招标信息。私人项目则多通过商业关系寻求合作伙伴。以上信息,大多可通过印度尼西亚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获得。

招标投标

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家法律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要求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援助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方式;而使用某一特定国家政府贷款项目,一般采用在援助国国籍公司中公开招标形式,但也可通过两国政府协商确定项目实施公司;印度尼西亚政府自筹资金项目的招标形式比较灵活,视情可进行国际招标或只在印度尼西亚公司中招标;私人项目则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议标或招标。

许可手续

在印度尼西亚承包工程的主管部门是公共工程部。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印尼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代表处并取得印度尼西亚公共工程部颁发的承包工程准字,方可与项目业主签约。从事承包工程业务的外国公司,其印度尼西亚合作伙伴必须是具有“A”级资格的印度尼西亚承包商协会或印度尼西亚承包商联合会成员。进行工程咨询业务的公司,印度尼西亚合作伙伴必须是具有“A”级资格的印度尼西亚咨询协会成员。“A”级资格的承包商是指有价值1亿盾的设备,至少有3 名工程师,一年至少有10亿盾营业额的工程承包商。

五、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注册企业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两种。

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均需得到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批准。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由其在印度尼西亚各地和驻国外的代表机构批准。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递交投资申请,进而获得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批准。

企业注册的主要程序

【查阅投资目录】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对国外投资者禁止和限制经营的业务范围。

【资金投资规程】如在印度尼西亚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批准机构和证书】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主席、印度尼西亚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批准时间】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10个工作日。

【登记注册】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到税务等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

六、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

农业

中印之间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就农业、林业、渔业等领域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为中国企业投资印尼提供了保护。

油气业

印尼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改善印尼的油气业投资环境。如印尼的《投资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投资人利益,放宽投资范围,明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简化投资程序,对自用机器、设备、部件、辅助设备进口给予免征进口税优惠等。印尼不断修改石油法规,《印度尼西亚石油法》是亚洲较为完善的油气法律。在此平台上不断优化与外资合作合同类型,即从租让合同到工作合同(COW)再到产量分成合同(PSC)、联合经营产量分成合同等,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产量分成合同。

矿业

印度尼西亚新矿产法中一些问题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外商投资印尼矿业犹豫不决。

1.外资在矿山投产5年后如何向当地公司减持股权

新矿产法要求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后5年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但如何减持,减持多少,价格如何,还没具体规定。

2.依据旧法签订的合约在税费方面受到歧视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新矿法中规定,原有的矿产或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将继续得到尊重并在其期限内继续有效实行,但又同时表示,在新法实施最多1年后,标准工作合同中除涉及国家收入条款外都需适应新法规定。现行的工作合同企业的所得税(30%-45%)要高于新法实施后的所得税(28%),对旧法规定下的矿产企业某种程度上形成歧视待遇。另外,如果将来国家税收规定进行调整,旧合同如何执行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为尽可能增加矿产的附加值,新矿法规定5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只能在国内加工提炼。印尼的金属矿产加工提炼能力不高,大量原矿出口,国家只从矿产资源中得到较少利益。但其实5年后印尼的矿产加工提炼能力能否如期大幅提升存在疑问。如果无法在5年后大幅度提高提炼能力,采矿企业将面临巨大危机,存在政府被迫调整相关政策的可能性。

此外,新矿法中没有对地方政府颁发的大量采矿授权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

纺织业

政府鼓励投资政策

近年来,印尼政府已针对纺织业的发展要求,陆续出台有利于业者的政策及措施,包括鼓励使用印尼原物料、加强取缔纺织品走私、强化纺织公会功能、提供融资援助、协助业者更新机器设备、加强研发工作、改善产品质量及提高生产效率等。2007年初,印尼政府公布两项规定,提供奖励措施及免除纺织品生产所需的初级产品进口税。2009年,印尼政府又免除进口棉花的关税。

服务业

外资准入方面,1994年,印度尼西亚等东盟五国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GATS中,印度尼西亚承诺开放的部门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电信服务、商业服务与旅游服务。但由于印度尼西亚的服务贸易基础相对薄弱,为了防止服务贸易的开放对本国的冲击,印尼政府除了采取设定最迟开放期限的方法外,还制定了外资进入印尼市场的方式与外资企业外资股权最高不超过49%等一系列限制性措施来保护本国的服务贸易。

1995年,在第五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国签署了《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旨在拆除服务贸易壁垒,加强成员国间服务业的合作。此外,印尼政府在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又进一步做了修正和完善,撤销了航运、铁路运输、医疗服务、通讯、商业空运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2010年,为了使印尼的投资环境更加确定、简明以及增强投资吸引力,印尼政府对2007版《目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进一步放宽相关行业的股权比例与营业地点。

《东盟服务框架第9个一揽子协议》的开放程度较《东盟服务框架第8个一揽子协议》更加提高。比如,成员国在其他东盟国家服务业的持股比例可从过去的49%50%升致70%

汽车业

201111日,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车辆累进税法。该税法是针对私家车、机构、政府机关及国民军警公家车的措施。该税法规定,第1辆车的税率为1.5%、第2辆车为1.75%、第3辆为2.5%、第4辆及接下去的税率为4%

印尼汽车业的相关法规、条令虽在日渐完善。但部分政策、法规缺乏透明度。限制性条款也较多。如20106月,印尼颁布《工业部关于车辆车轮辋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1896:0:28SNI 4658:2008的法令草案》。该草案规定所有国内生产以及进口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多款车辆车轮辋实行限制标准。20109月,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有关非粮产品须有印度尼西亚语成分说明的贸易部长条例》,该条令规定,包括机动车零配件在内的4种非粮产品必须具有印度尼西亚语标签、商家身份等信息的印度尼西亚文简要说明,同时经过标签信息送审及确认后方能进口。对于触犯上述条例规定的企业,政府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也将施以1999年第8号消费者保护法令的惩罚。法规条例的透明度,以及种类繁多的限制性条款,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投资壁垒。

七、投资印尼的案例分析

限于篇幅,本文仅举一个印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失败案例,希望能为中国企业今后投资印尼提供一些经验。

印度尼西亚JTGD水电站BOT项目是真正意义上由中国公司独立完成的第一个融资工程项目,但实践证明该项目并不算成功。

印度尼西亚JTGD水电站项目的业主—中-()JTGD水电站BOT项目公司由一家中国公司和私家印度尼西亚公司组建而成,项目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物价印度尼西亚公司联营,项目设备购自中国哈尔滨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中国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隶属于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营国内外投资、工程承包。

印尼政府于1963年即开始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期勘查工作由国际知名的澳大利亚雪山咨询公司完成。至2004年,印度尼西亚公共工程部、印度尼西亚国家计划委员会立项着手建设该项目,由于国家财政预算不足,决定对外引资建设,并于2005年对外招商。中国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和谈判取得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225亿美元,项目装机两台共110MW(机组2×55MW),总库容10.628亿立方米,发电库容10.628亿立方米,自2007年征地,2008年开始建设,预计第六年试水运行,项目运营20年后无偿移交印度尼西亚政府管理经营权。经可行性分析,前期开发费用1000万美元,融资成本3000万美元,征地费用3250万美元,五年项目建设期总投资1.5亿美元,总投资2.25亿美元,20年运行期间年收入5702万美元,项目技术和经济指标都较令人满意,扣除通货膨胀汇率波动等因素,预计电站运营10年后可收回投资。但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合同条款不明确

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方投资者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对于商务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理解偏差,几乎每月的投资账单结算都不能达成共识,争吵不断导致许多项目未能良好结算,影响项目投资回收期确认及进一步的项目运行成本评价。此外,对于临建设施部分的设计标准,合同规定的澳大利亚规范不适用于项目地区具体自然条件,中方坚持采用中国设计标准规范,而印度尼西亚主张印度尼西亚规范,而如果使用印度尼西亚规范则必将超出预算。后经妥协双方都同意使用美国ASTM规范,代价是实际投资远超过评估投资,影响项目的未来收益。

征地工作

印尼土地为私有制。个人所有、公司所有、政府所有的土地混杂,征地工作难以展开。项目公司在前期虽然考虑到此问题,已将该工作转包给印尼政府处理,但依然延误工期,损失了费用。

税法变更加重成本负担

2009年印尼税法修改时将公司预扣税从之前的2%上调至3%,影响了项目的投资计划实施。

合同中关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不足

该项目的合同明文规定了通货膨胀和汇率变化可通过调差公式调整,但具体条文不够严密。项目公司认为项目人力资源多来自印度尼西亚,工程材料也在印度尼西亚境内采购,所以应选取印度尼西亚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指数。而印度尼西亚坚持中国作为投资人,就应采取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指数。实际上,印尼指数对中方而言既方便操作又节省成本。此外,该项目以美元投资,受2008年次贷危机影响,美元贬值带来的损失也不小。

建议

1.明确条款内容,谨慎签署合约

印尼政治大环境安定,政策也无大的变动。但当地政府腐败,法律环境较差,这些都制约着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发展。建议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不要急着签署合同,而应详细消化合同规定,在投标阶段考虑清楚合同执行可行性,如若中标则应着重于价格澄清和技术澄清工作,与印尼业主深入谈判磋商,争取在达成共识前提下得到对中方更有利的条件以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

2.了解当地法律,积极寻找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营模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当地承包商分包部分工程,一方面满足印尼禁止劳工输入的法规,另一方面还显著降低了总包商的劳动成本。

3.重视纠纷解决的约定

此外,需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并约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如选择仲裁,则需对仲裁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等事项作出约定。

八、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印尼驻中国大使馆、印尼投资促进机构、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印度尼西亚法律服务中心),这些机构可以为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